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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业职",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2301条]同类信息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哪些情况可以共济?

医保个人账户,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近期,国家医保局先后发布了多篇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文章,详细介绍了“医保卡”和“医保卡里的钱”的区别和联系。但部分网友仍有疑惑:我医保卡里的钱,哪些情况可以共济?可以共济给哪些家人?今天,小编通过李明一家八口的故事,再次为您详细介绍。人物简介李明和张红一家是典型的中国家庭,上有4位老人,下有一双儿女。“男主”李明:A市某企业职工,参加了A市职工医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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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统一规范我省失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一)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含社会保障卡,下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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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是把在原工作地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工作地。  不管您到哪里工作,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跟着转移。       办理转移手续后,您交的每一段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养老金一分都不会少。       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或跨制度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例如,从北京的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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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全解读

01第一条“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Q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申请条件?需提供哪些材料?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受疫情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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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724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2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52号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有效性 有效体裁分类 通知发布日期 2022-07-1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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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有章可循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保局日前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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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发文日期】 2022-01-26【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6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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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社保基数启用及补收公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021年10月27日,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正式启用。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21年度存在缴费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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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调整2021年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52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20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957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2021年10月1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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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征兵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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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87057812;传真:0571-87057812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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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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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041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010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39号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体裁分类 通知生效时间 2020-01-0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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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业务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由当月收当月调整为当月收上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险种的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二、调整内容1.将2020年7月份设为社会保险费征缴调整期,按202007期社保费征缴数据完成征缴到账后再进行全额退费。2.2020年8月份完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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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为配合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业务经办系统上线,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要求,现就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跨省转移接续202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申请,申请后可通过社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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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要规范政策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做好社保费减免工作,不得执行其他各类减收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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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为配合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业务经办系统上线,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要求,现就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跨省转移接续202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申请,申请后可通过社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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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社保减免政策延至年底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倍受社会各届关注。今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后,社保费减免相关政策具体如何实施?日前,笔者从市人力社保部门了解到,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全市社保费减免政策已确定并开始实施。一、企业社保费减免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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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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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就规范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超龄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二)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办理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延缴参保登记相关事项。(三)2020年7月1日前,各参保单位要办理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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