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本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二)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中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各级别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2010年年底。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