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考 试 说 明……………………………………………………………2
A 级……………………………………………………………………4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4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4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5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6
B 、C级………………………………………………………………7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7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7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8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8
D 级…………………………………………………………………9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9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9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10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10
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11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15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6
参考资料
考试说明
根据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农业部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号)和《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3号)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验船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该项制度,考核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运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分析解决船舶建造、营运中解决检验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制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送审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指导,制定2008版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全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验船人员提高船舶检验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 考试目的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建设的需要,服务蓬勃发展的造船、航运行业,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提高船舶检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清洁,客观评价船舶检验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检验能力。
二、 考试性质
注册验船师制度是一项国家对验船人员建立的资格注册制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在批准的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并享有注册验船师的权利。
三、 考试科目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特此说明。
A级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掌握船舶与海上设施及船用产品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规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总则部分内容,实施各类检验要求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船检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2、依据《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免除程序,防止违规签发免除证书而导致证书的无效。
3、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3/78 防污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总则,熟悉各种检验的依据、宗旨,了解执行检验方、船东、船旗国、港口国的责任与权利和船舶滞留对船舶检验机构的影响,判断、处理各个公约的适用船舶、年限、各类证书的签发、展期和等效免除的事项。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科目
(一) 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及其修改案),《73/78防污公约》及其修正案,《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等公约、技术规则、证书签发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解决执行船舶审图、建造、营运和产品相关检验工作的能力。
(二) 考试要求
1、依据相关公约确定公约船舶干舷、计算和校核稳性、戡划载重线、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和签发《国际吨位证书(1969)》。
2、依据公约规定实施油船和散货船的审图、建造、营运和产品检验,审核检验报告,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船员舱室设备符合证明》、《起重设备证书》、《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科目
(一) 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有关公约、规则和技术要求,分析、判断、解决和协调具体检验技术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 考试要求
在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修理的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各阶段,协调、解决船舶载重线、吨位、结构、分舱和稳性、结构防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救生、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起重设备、船员舱室等方面的检验技术问题,实施建造检验、营运检验与产品检验,签发相关证书。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
考试目的和要求
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对有关法规、技术规则综合应用的能力;对确定船型在法规适用性、证书签发、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的判断能力;对因检验而可能导致船舶质量事故,或导致船舶被滞留等事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B、C级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掌握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规程以及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部分内容,实施各类检验要求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船检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2、根据主管机关关于船舶检验的法规、规章、规则和行政规定,熟悉各种检验的依据、宗旨,了解对执行检验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与权利和船舶滞留对船舶检验机构的影响,判断、处理法规和规范的适用船舶、年限、各类证书的签发、展期和等效免除的事项。
3、依据《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免除程序,防止违规签发免除证书而导致证书的无效。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科目
(一) 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应用海船/内河船舶适用的技术规则、证书签发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解决执行船舶审图、建造、营运和产品相关检验工作的能力。
(二) 考试要求
1、依据相关技术规则确定所检验船舶的干舷、计算和校核稳性、戡划载重线,签发《载重线证书》、《吨位证书》。
2、依据规则规定实施油船和散货船的审图、建造、营运和产品检验,审核检验报告,签发《货船适航证书》、《客船适航证书》、《船舶吨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载重线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和《起重设备证书》。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科目
(一) 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有关规则和技术要求,分析、判断、解决和协调具体检验技术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 考试要求
在船舶的设计、建造、修理的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各阶段,解决和协调船舶载重线、吨位、结构、分舱和稳性、结构防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救生、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起重设备、船员舱室等方面的检验技术问题,实施建造检验、营运检验与产品检验,签发相关证书。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
考试目的和要求(同A级)
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对有关法规、技术规则综合应用的能力;对确定船型在法规适用性、证书签发、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的判断能力;对因检验而可能导致船舶质量事故,或导致船舶被滞留等事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D级
第一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水域污染防治、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规程,实施各类检验要求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船检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2、根据内河小型船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程、技术规则,熟悉各种检验的依据、宗旨,了解执行检验方、船东、船厂的责任与权利,判断、处理规则适用船舶、年限、各类证书的签发、展期和等效免除的事项。
3、依据《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免除程序,防止违规签发免除证书而导致证书的无效。
第二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科目
(一) 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要求,分析、判断、解决和协调具体检验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 考试要求
在船舶的设计、建造、修理的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各阶段,解决和协调船舶载重线、吨位、结构、分舱和稳性、结构防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救生、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起重设备、船员舱室等方面的检验技术问题,实施建造检验、营运检验与产品检验,签发相关证书。
第三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科目
(一) 考试目的
考察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程、证书签发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解决执行船舶审图、建造、营运和产品相关检验工作的能力。
(二) 考试要求
依据建造检验规程的总则要求,实施审图、建造、营运和产品检验、试验,审核检验报告,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四科目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
考试目的和要求(同A级)
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对有关法规、技术规则综合应用的能力;对确定船型在法规适用性、证书签发、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的判断能力;对因检验而可能导致船舶质量事故,或导致船舶被滞留等事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注册验船师资质考试题样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试题题型有四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申请船舶和海上设施类A级注册验船师的人员应具备使用英语工作的能力。题样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国际航行2500总吨的非机动驳船申请建造检验和审图,在申请书中提出申请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对其结构和设备进行审图和检验,审图人员认为按照SOLAS公约第I章的规定,SOLAS公约关于结构和设备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该船,而应适用于下列船舶,故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书。
A 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自航货船;
B 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自航货船;
C 3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D 300总吨及以上的自航货船。
答案:A
2.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iscontinuities can be found by penetrated test method (PT)?
A. A surface crack
B. A subsurface crack
C. An internal inclusion
D. All above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规则第8条对载重线标示及线段勘划规定:“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应是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当船是金属壳板时,船厂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勘划上述标志,你认为那种方法满足公约要求。
A 将载重线标志的金属实样焊于船舷两侧,如船壳板为E级板,则将E级钢板预热焊条采用低氢焊条。
B 用油漆将载重线标志绘于船舷两侧。
C 将载重线标志嵌入船舷两侧壳板。
D 在载重线标志的边线上打样冲。
答案:A、C、D
2、Numbers of quality control procedures and documents / standards are to be followed at Hull New Construction. As a ship surveyor for survey of structure at shipyards, which following documents c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key documents for the survey of hull new construction?
A. Common Shipbuilding Standard
B. Shipyard Quality Manual/Standard
C. Class Rules
D. Approved structure/NDE/testing Plans
E. Approved weld procedures specification (WPS)
答案:A B C D E
三、判断题
1. 根据统一规范,腐蚀增量的要求仅仅适用于碳锰钢。 (√)
2. The corrosion additions given in the CSR for oil tankers are applicable to carbon-manganese steels and stainless steels. (×)
四、问答题
1、某普通干货船于1995年7月1日安放龙骨,其总吨位为9000总吨。在日本港口进行PSC检查时,发现机舱前端壁开有一扇风雨密门,该门通往机舱前端的货舱二甲板(非干舷甲板),PSC官员认为该门不满足SOLAS公约II-1章的要求,将该问题作为滞留缺陷处理。
请分析:① 公约对机舱前端壁上的开口的要求是什么?
② PSC给出的缺陷应如何整改方可满足要求?
参考答案:
1) 机舱前端壁由于与货舱相邻,应保持水密至干舷甲板,故其开口应配备水密门,并应在航行时保持关闭;
2) 应航行至有修理条件的港口将该门更换为水密门,水密门应有船级社的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更换后可进行冲水试验验证其水密性。
2. During the verification of Load Line Marks on side shell at a new building shipyard, the follows were noted done by the yard:
Note: All measurement & size of marks found correct.
Port Side Stb’d Side
Question:Please point out if any thing wrong and how to correct?
答案: Wrong: Stb’d side mark
Correction: Put the ring abaft (after side of the ship) and ‘F’, ‘TF’ closed to the ring.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船舶检验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含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查。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类别 级别 船舶和海上设施 渔业船舶
A 国际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 远洋渔业船舶
B 国内海上船舶 国内海上渔业船舶
C 内河船舶 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
D 内河小船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
第八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考试实施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分别与交通部、农业部用印的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为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相应类别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验船师的执业凭证。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第二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验船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第二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第二十四条 注册验船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验船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相应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船舶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的;
(八)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船舶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定期公布注册验船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验船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验船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验船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注册验船师应在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船舶检验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注册验船师的执业范围按照国家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船舶检验工作中形成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注册验船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从事相关检验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检验申请并统一收费。
因注册验船师检验质量事故或相关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检验申请单位和执行检验任务的注册验船师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验船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验船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检验、发证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检验机构或注册主管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验船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检验活动中完成的相应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的执业;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检验水准;
(七)保守在检验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八)完成船舶检验机构交给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已通过交通部、农业部组织的相应考试,取得相应适任证书、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相应类别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考试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取得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A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B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C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D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检验经历的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制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需注册验船师签字盖章的检验文件种类和办法,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单位配备注册验船师数量,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均由交通部、农业部分别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检验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制度 规定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交通部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人事部办公厅
2006年1月27日印发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一)A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二)B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三)C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四)D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申请参加A级、B级、C级或D级考试的人员,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五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各类别、各级别考试均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有用英文作答的内容。
各类别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六条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
机构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或(四)中一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类别该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只参加本类别相应级别《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A级、B级、C级或D级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后,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后,从事本级别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下同)满4年。
(二)A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10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3、被外国驻华船舶检验机构聘为该机构验船师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5年。
(三)B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四)C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4年。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交通部、农业部批准。
第十条 注册验船师各类别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考试 办法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交通部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人事部办公厅
200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