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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

服务提供:爱博仁人力资源 访问量:46

残疾人就业服务方案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爱博仁人力资源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和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出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推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方案,目的是为了残疾人更好地实现与企业的就业对接、服务支撑和费用结算工作,确保企业使用残疾人就业高效、节约、无忧。


  释义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2022年5月15日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服务内容

下图为爱博仁人力资源提供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



  服务注解

       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可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提供高水平、高效率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借助于爱博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业优势,持续推动残疾人就业理念,致力打造:

       就业+创业+培训+关爱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我们的服务能给企业带来切实的收益,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社会责任履行


         服务特点

       我们所提供的服务具有:

       社会责任:给予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平台,树立企业公益形象,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安全合规:符合多元就业、公平就业的国际惯例,政企合作,依法合规。

       属地服务:本地化落地服务,满足企业多层次残疾人用工需求,支持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

       节约高效:人力资源服务专家,专业团队,流程管控,效率保障,实现企业合法合规节支、增效。


        服务团队

       外包服务部---人力资源外包专业服务团队。


          联系我们

       公司全称: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

       联 系 人:爱博仁

       联系电话:0580-2526078,2086078,2086079,18967206078

       传  真:0580-2262078

       联系邮箱:webmaster@abler.cn , yxq1240@qq.com

       微信号:zsabhr

      问与答:

1.残疾人派遣服务模式是怎样的?

爱博仁人力资源根据企业需求,招聘残疾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残疾人员工进行培训及人员管理,提供残疾人员工社保薪酬代扣代缴代发服务。为企业提供委托管理及服务,让企业省心、省力、省时、省钱。

2.爱博仁人力资源可以提供哪些残疾人就业模式?

爱博仁人力资源根据企业需求和残疾人的残障类别及残障等级,提供3种不同的就业形势。

(1)互联网+就业

残疾人可以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无需前往集中的工作场所。

(2)平台就业

残疾人在就业平台内,从事相应的工作。我司准备在舟山残疾人康复中心合作建立就业基地,内容涵盖监控值守、咖啡馆、按摩店、餐饮店等多种形势。

(3)平等就业

倡导同工同酬,让残疾人真正融入企业与社会,实现残健融合。

基于此,我司准备与各县区残联合作,残疾人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合作,为残障人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

3.怎样保障企业残疾人员工用工安全?

爱博仁人力资源为在岗残疾人投保意外险,并结合四位一体的服务控制,保障企业用工安全,防控风险。

4.是否有权威保障?

爱博仁人力资源是一家具有15年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经验并获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爱博仁人力资源商标就是品质保证,我司携手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线上+线下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现多方共赢。

5.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按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N×1.5%-n)×C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部门制定办法,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推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任务目标落实落地,2021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以《公务员法》、《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依据,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程序为重点,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安排任务为目标,对制定安排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发布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相关用人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岗位应予以充分论证;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限制;要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在填写体检信息时,有权保护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判断是否健康的依据。“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个人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明确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取得突破。《“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更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

“办法”的适时出台,将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相关文件链接阅读: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27日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五条“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原则性要求】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第二章 安排计划与招考(聘)公告

第七条【招录公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第八条【安排计划的拟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第九条【定向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

第十条【安排计划的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一条【合理便利申请】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级残联应当协助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第十二条【能力测评的特殊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残疾人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第四章 体检与考察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的制定】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体检信息填报】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第十五条【考察】招录(聘)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职位、岗位招录(聘)的残疾人报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分别由同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六条【招录公示与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第十七条【按比例就业公示】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

第十八条【按比例就业年审提供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政府残工委办公室提供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情况,按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相关要求,协助开展相关数据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残联责任】各级残联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个人责任】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报考或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救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上海、浙江、北京、江苏率先取得突破,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拿出一批岗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福建、山东、吉林、山西、陕西、云南等地各级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在多个省份已成为常态性工作,年均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数百人。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随着地方工作经验的日益成熟和残疾人大学生规模的日益扩大,《“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为贯彻落实规划要求,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本“办法”是相关工作首个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分总则、安排计划和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整体体例与《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类似,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述问题都是近年来残疾人招录(聘)工作中较为关注的焦点。

三、“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在招录(聘)环节,“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录“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少。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式”,“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利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定向招录(聘)残疾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残疾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条同时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填写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疾视为身体健康条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这也是对2013年7部门文件相关规定的再强调,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四、“办法”何时生效?后续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27日印发之日起生效,当前部分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正在开展,“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要实现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目标,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接下来,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力求把好事办好,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促进政策尽快落实落地。(中国残联教就部供稿)


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扩中”“提低”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破解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不平衡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到2025年,全省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国有企业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新增彩票经营网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三)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加大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扶持激励力度。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障碍改造补助。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补贴、超比例奖励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依法享受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设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医院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诊所纳入医保定点,促进盲人按摩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残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场地(所)租赁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拓展残疾人新业态就业渠道,继续实施电子商务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网络直播等职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残疾人创业园(区),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推进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助残项目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传统手工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展销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

(五)发动社会力量助力残疾人就业。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助残活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子商务、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倡导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提供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各级慈善总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助残就业品牌项目。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强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保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符合条件的给予1年渐退期。持续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健全辅助性就业项目(产品)调配机制,为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创新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资源性财产增收模式,探索推广“飞地抱团”等项目,拓宽农村残疾人增收渠道。加强政策扶持和全流程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整合现有残疾人扶贫基地、来料加工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一批高标准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应向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倾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吸纳和带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

(八)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精准服务。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三服务”重点内容,建立“一人一策”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对象。对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通过开发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

(九)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制度,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各地应适时公布本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优化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品质的培训服务。鼓励高职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等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工企业组织开展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支持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打造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匠培育)基地。(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创新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集成改革。深化数字化改革,创新构建新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推动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供需有效对接,完善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社会化服务。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地应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相关企业、“残疾人之家”等助残机构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大数据局)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担负起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资金保障。对重点群体和重点任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统筹用好各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等相关资金投入。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完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宣传动员。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设立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残疾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扶残就业先进事迹,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四)监测评估。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 90 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 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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