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
2018-11-17 14:28:56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工时即为工作时间制度,为了高效安排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的同时又能提高企业效益,故而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自己的工时管理制度或者工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现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普遍且广为人知即“朝九晚五”,一日工作八小时。今天就来区分一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制,于企业而言,可以选择更适合生产需要的工时制;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己的工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若单位强行安排,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适用标准工时制对企业有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每周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就算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已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1小时;
3.如果是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企业每月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见《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不错!可以用!综合工时制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划重点啦!!!!(敲黑板)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用。】
问题又来了,啥叫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呢?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文摘自于中国人力资源网)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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