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基本单位划分
基本单位是构成国民经济的细胞。它是经济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有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以及统计调查的需要,对基本单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借鉴联合国有关单位的概念,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基本单位按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两种,一种叫法人单位,另一种叫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③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③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即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他们位于一个活动场所,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这类法人单位本身 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即单产业法人单位。另一些法人单位,他们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或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并能够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对这种单位原则上要将他们分解成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这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账来进行判断。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