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浙人发〔2008〕29号),现将我省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58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40周岁以上(含 4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科目)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 45周岁)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出具国家有关部委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
二、截止时间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11年底。成果业绩、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才能上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
四、报送程序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市统计局。各市统计局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由各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在杭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统计局申报。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申报人员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向省统计局申报。上述申报人员经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提交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9月底前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3)和有关评审材料报送省统计局人教处(联系电话:0571-87052786),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浙江省统计局
二О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