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况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基于各国对劳动者职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不但要看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数量,更要看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而决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从生产人员素质对生产的贡献看,据欧洲一些国家的最新资料统计,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每提高一级,劳动生产率提高10%---20%。
就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方式而言,各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有不同,从总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西方模式。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分权管理方式,由竞争产生的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分权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重视质量且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通过竞争取得的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也往往比政府更具有权威性。由于政府与证书的发放完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就能够很好地担任管理者或仲裁人的角色。
2.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东方模式。
东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资格认证和证书的权威性、推广效率高,有可能迅速建立 标准规范的证书认证体系,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能的推广有较大促进作用。
目前,在资格考试制度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资格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成为国外各个行业上岗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和依据。
例如,美国波音公司每年招录的生产人员在进入波音公司工作后,必须接受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专业及等级的资格证书,方能在各种零、部件生产线上进行生产作业。
加拿大的教师在获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之后,还要进入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两年,获得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方能走上讲台授课。
有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实行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毕业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位证书紧密结合,作为毕业生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及用人单位招录生产人员的一个重要凭证。
为便于借鉴、了解和理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西方模式选择英国和德国、东方模式选择日本和韩国为例进行简单介绍。
2.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经济不景气,政府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教育,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职业发生了变化,进而劳动力面临地域再分布等状况,政府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1986年发表了《教育与培训-共同工作》的白皮书,提出了要根据国家标准开发一种被雇主认同,同时与学历相并行的职业资格,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教育与培训的产出更接近产业的需要,创立一种真正与工作直接相联系的资格,并使之成为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证书体系。这一制度发展到90年代中期,就覆盖了全社会80%的劳动力,计划到21世纪初,使之能够覆盖95%以上的劳动力。
(1)组织管理体系。
①教育与就业部,作为政府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政策与立法。
②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是代表英国政府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部门,该委员会由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产业、雇主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③产业指导机构(LB),一般都是行业的非政府的民间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以满足雇主及就业者的需要,其资金主要是由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提供的。实际上,许多产业指导机构既制定标准,同时又是证书机构。
④证书机构(AB),是经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批准的有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具体负责职业资格的鉴定和运作。
(2)通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NVQ)制度实行6年后,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又开始在职业学校教育中推行通用国家职业资格(GNVQ)制度。
进行通用国家职业资格教育的学生经过2-3年的学习,获取通用国家职业资格(GNVQ)证书后,既可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又可直接升入大学深造,所取得的资格具有与学历、国家职业资格(NVQ)相应等级同等资格效力。
(3)职业资格鉴定。英国职业资格的鉴定方法,是根据统一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根据每一个被鉴定者的状况,考评员在工作现场进行考评并通过收集一段时间的工作成果等手段来评定其职业资格能力,这样一方面资格标准和鉴定内容与实际工作一一对应,同时考评员与考评对象一一对应。一个申请者从资格申请到取得证书的过程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4)质量控制体系。一方面对证书机构严格管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除平时的监督管理外,每三年要对证书机构进行评估,并重新确认资格。同时考评员和督考员必须持证上岗,考评员分为一线考评员(只负责工作现场的操作,进行观察和提问)和二线考评员(负责一线考评员以外的职责,对证据和以前考核结果进行确认),督考员分为内部督考员和外部督考员。
3. 德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德国职业技能鉴定始于100多年前,其具体操作机构为具有行会性质的行业联合会,如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医生联合会等,目前这类机构在德国约有300家。各联合会的管辖范围是按行政区域来划分的,代表着本地区各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并为这些经济实体服务,它们是政府与经济界之间的中介。
(1)培训考核形式
德国采用"双元制"培训模式,也就是指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为期两至三年的培训过程中,既在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里学习理论知识,同时又在企业内训练实际操作能力。其中共有两次大考,即培训中途的中期考试和最后的结业考试,两次考试都是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2)考核程序
首先组成考试委员会,每一考试委员会都由雇主、雇员、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三方代表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师,雇主、雇员双方的代表人员数量对等。
其次确定考试日期,每年有夏季和冬季两个考期,一般在考前三个月公布具体的考试日期。
再次报考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经批准就可得到注明了考试时间及地点的考试通知,参加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最后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双元制教学的特点,既有笔试又有对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前者通常为5到6个小时,后者12个小时,必要时可增加半个至1个小时的口试。考核合格者由联合会颁发证书。
(3)证书的作用
证书不仅能证明持证人的从业技能,而且可以使持证人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工作和劳动报酬,使技能与工资真正挂起钩来。
颁发证书的仪式非常隆重,领导致词、贵宾出席、乐队伴奏,更有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还要给成绩优异的考生以嘉奖,由此可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
4.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日本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始于50年代后期。1958年日本颁布了《职业培训法》,1969年又颁布了《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掌握的技能进行公正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日本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采取国家劳动部门管理、权威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场所执行鉴定的管理体制。劳动大臣(劳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中央和地方职业技能开发协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场所由中央和地方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确定,一般选择具有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并采取租用鉴定场地的办法。
(2)鉴定方法,日本每年分前后两期进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每年2月中旬,由劳动省发布公告,6--9月进行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全国统考,通常安排在星期日举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地方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委员会具体指导、监督。部分职业的鉴定设若干名辅助人员,部分职业的鉴定实行"一对一"考试,即一名鉴定考评员,一名考生。
(3)证书的颁发。对特级和一级鉴定合格者,颁发由劳动大臣署名的资格证书;二级和三级鉴定合格者发给由地方政府首脑署名的资格证书。同时对合格者由劳动省分别授予金银铜色技能士徽章。
(4)鉴定经费。技能鉴定经费采取由申请鉴定个人缴纳一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一部分的办法。国家每年拨给中央能力开发协会的经费为45亿日元,其中20亿日元用于技能鉴定费。
日本的这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对人才开发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多年来一直行之有效。日本的这种模式,亚太地工很多国家都在效仿。
5.韩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韩国政府于1973年12月颁布《国家技术资格验证法》,并于第二年10月下达这项法案的施行令(后在1984年和1991年曾分别对该项法案和施行令进行修订)。1976年12月,隶属于科技部的韩国职业技能鉴定公团成立,并开始执行技能鉴定工作。到1982年3月,职业技能鉴定公团归入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技能鉴定工作由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实施。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是政府劳动部下属职能部门,政府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法规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由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执行,公团下设59个类似鉴定站的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